我2004年和一个人合伙做生意,后来他无故单方面撤资,导致我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后来两人关系不是很好。2005年秋天,此人拿出以前我打给他的一张2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要我换钱。(注:该欠条是我亲笔写给他的,打欠条的时间大概是2003年冬天,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另:在我们合伙初期,曾口头约定此借款已视为归还『因为我在合伙中占有部分技术股,大家就约定那个钱不用还了』,但当时两人关系不错,我也没考虑要回欠条,更没有在合伙合同中约定这一点,所以现在说起来我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那个欠条已经失效了的)。现在他要我还钱,我当然是不想按他的要求去做的,我想请教一下,就这种情况,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我拒不还钱给他,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希望各位大虾明示,20分请笑纳~~~~

热心网友

虽然借条中没有归还日期,但并不能否定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你所说的免责情况无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是不会认定的。因此你必须归还对方20000元钱。对方可与你协商还款事宜。如你拒绝还款,对方可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对方是可胜诉的,对方还有可能提出利息,但因借条中并无约定所以法院会酌情考虑。

热心网友

就你这种情况而言,如果对方提其民事诉讼,而你有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那个欠条已经失效了的,那么你败诉换钱的可能性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