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正在申请药品行业的GSP认证,请问难不难?需要什么程序?----我是公司新近的小职员(业务员)啊----公司的发展关系到我的前程阿!谢谢您的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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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收到认证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及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局认证中心应在认证申请及资料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与有关部门或企业接洽,限期并按要求补充资料。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驳回申请。二、现场检查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局认证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局认证中心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认证中心按照《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派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实施检查。 局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对企业所属经营单位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但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30%。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果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说明或解释。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与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局认证中心。三、审批与发证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在收到报告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对批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对未被批准认证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属于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向局认证中心报送整改报告,申请复查;不合格的,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四、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年对辖区内认证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对抽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局认证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直接对企业进行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认证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失效。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重新认证的程序和规定与本条其他有关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