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说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为什么很多说的是“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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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无投毒罪只有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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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刑法把该罪是称为“投毒罪”的;后来因为“毒”的涵盖面太小,2002年3月就把该罪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现在已经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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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对罪名所做的修改,因为“毒”的范围太小了。这不过大家在习惯中还没有该过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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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前,97年新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罪名“投毒罪”。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将该条修改为:“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新修正的刑法将该条罪名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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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是投毒,投放是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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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原来把该罪是称为“投毒罪”的,后来因为“毒”的涵盖面太小,2002年3月就把该罪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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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是指投放危险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330条规定,传播传染性病原体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