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离婚案件,2003年3月第一次起诉,由于一方不同意离婚,到8月份,法院判决不离.到2004年4月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起诉,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双方都多次要求法院能够快速判决,但法院到现在都不判,总是说工作忙,人事有变动,拖了又拖,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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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种回答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案件在一审不超过六个月,法官的行为都不算违法,但是象你提出的这种问题,双方都愿意离,法官一般是会很快下判决的,因为法院内部有要求无故不得超审限。是不是请法官嘬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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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作法不对,但现在法院都这样,没处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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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和受理案件都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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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完毕,且不得延长审理期限,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案是在2004廿月立案的,已近一年。建议先向主审法官询问具体情况,如属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审理期限,可以向院长或审理监督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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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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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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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一般有时间限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