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我和公司签了5年合同,到2005年12月.在这期间,公司派我到美国学习,并又签了两年的出国合同.现在我回来后.公司要我将2005年12月的合同顺延两年.这种做法对吗?另外我在这里有什么损失吗?如果我提出在2005年12月辞职,算不算违约?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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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听听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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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这样做的。你出国学习的合同算是培训协议,如果你今年12月走了,公司会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全部或部分的,要看你签的培训协议覆盖几年;如果培训协议覆盖的年数中你中途辞职,那么通常采用递减法计算赔偿费用。)。不管合理与否,现行劳动法承认公司这类培训协议(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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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律援助咨询一下.我认为除非公司和你签署协议,不然不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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