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处,未打结婚证,一起买了许多值钱东西,女的曾经流产。那么分手后女方向男方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或者说以保护妇女的法律精神,会支持这种做法吗?——相关的是,孩子如果生下来了,就是婚生子女,抚养费没法逃的,那么这个流产的呢?——另外,如果他们真办证了,离婚时,能不能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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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上没有分手费的规定,也不会因双方曾经共同生活并实施过流产节育措施而因此给一方进行额外的补偿。在法律上并不提倡婚前性行为,自愿性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相反还受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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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没有规定离婚有所谓分手费的,但如果双方同居时致女方怀孕而流产的,现双方分手了,女方可按损害赔偿之诉来向男方提出索赔。因为女方怀孕是由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流产时全部的痛苦均由女方一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故男方应向女方作出赔偿。你们一起共同购置的东西,可按共同财产来处分。办了登记手续即属夫妻关系,离婚时若女方没有过错,可从照顾妇女权益方面得到多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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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双方同意,给予女方适当补偿,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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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也没有做,那现在想分手,我可以要回我的聘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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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一个人来说,应该是要负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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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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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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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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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可以以精神损失费来索赔。但是诉讼是有技巧的,最好事先要求他向你赔礼道歉,然后追加诉讼请求,这样你会获得意想不到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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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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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以保护妇女的法律精神,会支持这种做法。从男人的角度讲,如果你曾经爱过她,如果她为你流过产,你就不能无动于衷,毕竟她受的伤害比你大。办证后离婚,能不能多分要根据各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