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无事生非,无故打骂张某。一天,乙和妻子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还拿出水果刀想要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看了,随手拿起门口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砸乙的头,致乙死亡。问:本案中张某和甲的行为如何定性?Case 2:吴某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于2003年7月27日,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问: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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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的要件,一、危害正在进行中,二、针对危害行为人进行,三、防卫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四、必须是为了国家利益、个人正当权益等才能进行。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自不用多说。而张某的行为呢,由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并不可能再进行不法侵害,因此属于防卫不适时,但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还要看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由于由其行为判断,向头部进行攻击,应当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在量刑方面,由于事出有因,应该有所考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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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当防卫,张某是故意伤害。第二种情况并不一定撤消缓刑。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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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理由是他在乙已经被打昏在地的情况下还用石头砸他,从砸的部位来看是头部,从砸的后果上看是致乙死亡,根据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判断,张某有杀人的故意,而不是伤害的故意.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他打乙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父亲张某免受乙的不法侵害,并且从结果上看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于吴某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7月29日仍然在两年的死缓考验期内,而吴某打伤郑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话,则要执行死刑,如果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过失致人重伤,则不执行死刑.  二.如果7月29日不在死缓考验期内,则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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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当防卫,张某是故意伤害。第二种情况并不一定撤消缓刑。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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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正当防卫,后者故意伤人罪,应该判刑,具体刑罚由法院示案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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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正当防卫,张某过失杀人(其转身砸乙的头时,不知道乙已丧失攻击能力,是一种本能的防御)撤消缓刑,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