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发布的<<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中对路上行驶得冒黑烟、蓝烟的机动车以及夜间检查中尾气超标、超载车辆按规定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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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各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未达标车辆一律不准向本市用户销售、不予上牌照、不准上路行驶。自2000年12月1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组织所有巡逻民警对上路行驶冒黑烟、蓝烟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并实行摘牌措施,要求其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政管委要加强对夜间行驶车辆的检查,严格禁止尾气超标、超载车辆进入市区,力争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市政管委要加强对车容车貌的管理,车轮、车身带泥土的不准上路行驶。自2000年11月1日起,当空气污染指数连续3天超过4级以上时,在四环路内除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执行社会保障任务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实行单双号行驶,具体方案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