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10月16日,甲商店与乙玩具厂签定一个玩具买卖合同.10月24日甲商场向乙签发25万汇票一张,已由工行承兑(到期日:2004年1月24日)。03年11月10日,乙到S银行贴现,获金23万。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时间是11月10日。 04年1月24日,汇票到期,S银行持汇票到工行提示付款。而工行以甲商场存款已不足而退票。于是S银行当日既找甲商场交涉。甲以乙未履行合同不予支付。04年8月2日(这时具S遭退票已过去6个月零8天),S找到前手乙追索票款,亦被拒。8月3日,S银行将甲,乙诉至法院。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赔款责任。问:1 甲有责任赔款吗?WHY?2 乙有责任赔款吗?WHY?3 S银行所持汇票的追索时效过对甲了吗?对乙的追索时效过了吗?谢谢
热心网友
首先,甲有责任赔款,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承兑的汇票不得以一方未履行或充分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 乙方作为S银行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赔款责任,但已经过了追索期,S银行只能向汇票的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S银行对甲的追索时效并没有过,对乙的追索时效已经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