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区图书馆办了一个书证.借了3本书.结果我现在还书.电脑上记录我已经过期三个多月.1本书过期一天为一角钱.三本书要罚我38块钱.我去办书证哪天问工作人员怎么办.他的回答是100快钱押金.一年扣20.于是我办了书证,进去拿了3本书,临走的时候他告诉我.如果没看完.最好在1个月左右来个电话或者来告诉一声.然后我走了.正因为他说了这句话,我以为一年内我可以随便看.到期前还就可以.前几天没事,就去还了,然后工作人员告诉书证上写着20日内.必须还回来,过期一本书一天罚1角.要罚我30多块.我没同意,因为他们工作人员说了.最好来告诉一声或者来个电话.我认为最好代表可以来,也可以不来.现在馆长非要罚我钱.象这种情况,我主张不给怎么处理.还有能行的通吗.(我办证那天是馆长给我办的,他说他不懂业务.所以说了那样的话)
热心网友
能够理解你的郁闷心情,但实事求是的说,这个问题的发生,确实是由于你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的。其实有过到图书馆借阅图书经历的人,都清楚(包括借书证上也载明)借阅图书的期限,以及续借和罚则的有关规定。由于你错误的理解了所谓的“如果没看完,最好在1个月左右来个电话或者来告诉一声”的含义,所以才形成了现在超期3个多月还书而被罚款的局面,应该是个教训!如你所说,该图书馆长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但毕竟他在给你办理借书证时的跟你说的话,没有人可以证明,你也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即使你为此事与图书馆或馆长发生争议,你的说法也很难得到支持。综上,建议你接受罚款(好在不算多,但可以据理力争尽量再少罚点),权当缴学费了。
热心网友
请朋友们关心‘南通模式’的改制,欢迎大家浏览江苏省南通市政府开辟的‘市民论坛’网站: 相关的贴子:‘感谢南通市纪检委......’、‘一家典型的黑改制......’、‘一个不容忽视的统计!’、'‘警惕新的家族企业扰乱南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安定!’、‘贬低国有资产属于犯罪行为’、‘《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在南通能执行吗?’、‘五星红旗下演的一场戏......’、‘数亿资产的股份制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扬子晚报》2005年11月4日A20版报道......’、‘乘改制之机隐匿多少国有资产构成犯罪?’。
热心网友
应该是你的过失。借书应当及时归还,别人还要看呢。
热心网友
你最好跟图书馆协商解决此事,适当交一部分违约金。从法律角度讲,过错主要在图书馆,但是你没有认真看借书证上的规定同样有过错,一旦上法庭,如果你拿不出关于图书馆有过错的证据(即证明馆长给了你错误的说明),就会败诉,不仅要交38元钱还要交承担诉讼费。
热心网友
办证那天是馆长给办的,他说他不懂业务.所以说了那样的话,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作为馆长,不应当不懂业务,真是不懂也不该给别人办证,既然他实施了办证的行为,就给人造成一种他是懂业务的,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本人感觉这件事应当有图书馆负责。
热心网友
首先,事情不算太大。国家图书馆超期一天就3毛,你去算吧,呵呵。 其次,楼主你也不对,哪有借书一年不还的?而且你也没打过电话呀。 以后还要看书呢,38,交了就交了吧。他们以后估计也会注意的。 别得理不让人,你说呢?
热心网友
这件事当由图书馆负责,全责!
热心网友
你如果有证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给自己找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