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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通过吉林纸业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市中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吉林纸业已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清偿了债务,履行了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经吉林市中院审查,裁定:"宣告终结吉林纸业的破产程序。"因此,公司为吉林纸业借款共计13,000万元人民币和3,624万美元的担保责任予以解除。 由于公司为吉林纸业在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诉讼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已进入执行程序(详见刊登于2004年10月23日《证券时报》公告)。虽然吉林市中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吉林纸业及其担保单位的担保责任,由于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7日发出[2004]沈法执字第436号执行通知,对吉林炭素以主债务人吉林纸业在破产过程中与全体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免除吉林炭素的连带责任为由,申请沈阳中院终结执行的主张不予支持。经公司同沈阳中院沟通,尚未得到答复,我公司将继续与沈阳中院沟通解决此事。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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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消息。(好消息,涨多少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