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你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企业财会人员?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建议看看以下几部法律规章: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都是97年的。如果是企业财会人员,看看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就可以了,票据法在网上应该搜得到,有关内容就不摘抄了,现将支付结算办法相关条款附上,希望够用。第五节 支 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