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跑了,是让保证人顶罪吗??或者是没收保证金了事(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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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以下规定,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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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所负有的义务主要是: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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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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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保证,是人保的,要看有无责任,予以处罚;是钱保的,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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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逃跑的话,应当没收保证金。  如果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行为有帮助的话,应当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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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逃跑起到了什么作用,是事前通谋,教唆,资助,或者实施了其他什么行为,如果有这些情节,把么保证人就要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顶罪。 如果根本不知情并且及时报告被保证人逃跑的,顶多是监督不力,没收保证金,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报告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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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以下规定,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