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国对安乐死的态度以及立法情况
热心网友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对安乐死,目前还是处于不赞成的态度如 日前,广东省人大以“安乐死”有违《宪法》为由否决了“安乐死”提案。一时,“安乐死”是否违宪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热心网友
简单点说就是帮助本人自杀!目前只有美国的一个洲可以,具体是哪个州我不记得了,毕竟人家有50多个洲呢,呵呵我国没有规定可以这样做的
热心网友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推荐一篇文章给你看看: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 媒体吁早日进入立法程序 来源:中国新闻网夏敏 1986年,一个叫王明成的男子为其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后他和医生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事在全国引起了对“安乐死”的激烈争论。幸运的是他和医生又都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 17年后,当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却没有医生再有勇气。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安乐死”问题的观点交锋。“安乐死”离合法到底还有多远?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快乐地死亡”或“尊严地死去”。在崇尚上帝的西方人眼里,死亡是灵魂归依天国之路,且有头戴花环的天使护卫。在他们看来,死亡本身是一种新生活的开始,是一种美丽。生者对死者的悲痛多内敛在对其生前的缅怀之中,并祈祷其灵魂的安息。所以,身患绝症、医治无效而在巨大痛楚中苦苦挣扎着死去,这对死者和生者来说,都是对人的尊严和死亡的亵渎。 这种对死亡的理解和对死者的尊重,就为西方国家“安乐死”的合法化奠定了思想基础。荷兰是世界上首次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议会曾在2001年4月11日以46票对28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其实,与我们同有东方文化传统的日本在这方面的步子迈得可能更早一些。早在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允许“安乐死”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实施“安乐死”的6种条件:(1)被现代医学和技术认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而且临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为他人所目不忍睹;(3)为了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4)如果病人神志尚清,应有本人真诚的委托和认可;(5)原则上由医师执行;(6)执行方法必须被认为在伦理上是正当的。这样一个与我国同处东方并在文化传统上有着深刻联系的国家如此之早就认可了“安乐死”,实在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毋庸讳言,“安乐死”的利弊总是相伴存在的,好事也有被恶人利用的时候,但不能因为有这种危险的存在,就放弃它最根本的进步性。我们知道,权利有的是天赋的,有的是人定的(通过法律),法律总是努力使人定的权利不断去接近天赋的权利。无疑,一个人的生命总是和他身边的人比如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也因此负有对他人乃至社会的义务。 如此而言,自杀显然是反人性的,不道德的。所以从原则上说,人没有死亡的权利。但是,“安乐死”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死亡方法,判断应有所不同:当一个人身患不治之症、死亡不过是迟早的事时,与其让他倍受剧痛折磨形如枯槁而死,不如让他借助医生之手早日了却生命,这从本质上讲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其实,当一个人求生不成,求死不得时,死亡就成为了他的天赋权利,他有权借助医学技术让自己死去,社会也有道义和责任给予这种关怀。由此观之,按照遵循天赋权利的立法原则,“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死亡是一门科学,我们应该以唯物主义的态度来看待“安乐死”。这样,就可以使人对死亡坦然起来。其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组几乎每年都收到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说明人们已不满足于只把“安乐死”问题局限于一般性讨论,而期待着早日进入立法程序,早日赋予“安乐死”以合法性。 当然,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并在实践中不断去修正完善,总比只坐而论道要务实得多。 。
热心网友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可能加速死亡的药物。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美国密歇根州的克沃基思医生就是这样,在近几年内帮助15个病人“结束生命摆脱痛苦”,因此被美国人称为“死亡大夫”。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127;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 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种种看法形成了三种派别,一种是支持安乐死派,另一种是反对安乐死派,还有一种是区别对待安乐死派。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有的国家,如荷兰,安乐死已被法律认可,给予法律上的保证和监督,既推行了安乐死,也防止借故杀人。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推行安乐死还有一个艰难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