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别人钱款5000元,后被人检举,遂被检察院以贿赂罪提起公诉,但审判是发现该5000元中有五十元假币,而且此人还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辩护律师咬定这50元不是钱,因此其接受金额应为4950元,不构成犯罪。请问这该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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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只是一种对象上的问题.即钱作为受贿的对象,中间有50元的假币即对象错误.但是该犯人的犯罪与否要看的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于这个案子,主观方面犯人显然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发生了非法接收他人财物或索取财物的行为,基于已经立案,故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成立的.因此可以考虑到,犯罪人在收取5000元的时候其主观思想是什么?肯定是收取了5000,而不是4950+50,所以50即使是假币也不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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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观点,实际已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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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犯罪人对客体的认识错误不对犯罪的构成作出影响,本案例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犯罪的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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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如果没有其它严重情节,可以判处有罪,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经济发达地区都是以10000元为判刑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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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当然要以实际的金额来计算。试想一下,如果全部5000元都是假币怎样?本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用认识对象错误理解,因为,在接受被人金钱的时候,绝对不是一张一张给的,也就是说受贿人根本没有机会识别每一张人民币的真假。如果受贿人收受的是一张名贵的字画,但是这张名贵的字画是假的,而受贿人却并不知道。我们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二者是有明显不同之处的,后者可以构成对象不能犯,前者则不能。另外,本律师认为可以参照贪污罪,贪污罪就是以实际查证的金额来起诉的。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未遂,属于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而不能按照既遂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