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帮忙解释一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2指出条文中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如何配置?3最后能在举个例子吗?(尽量通俗!!!!)附:第七十七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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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思是说,如果同一财产先后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也就是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有先后顺序的两个抵押权,按造正常的抵押权实现的清偿循序,在先设定的抵押权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抵押权虽然不能被单独转让,但其可以和主债权一起转让,在这重情况下,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按照一般的法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但后续的抵押权丙不受任何影响,还是附在原来的抵押物(所有权现在属于第一抵押权人)上,这样就会使后抵押人受益,而先抵押人受损,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因此,作出如此解释: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后抵押权仍不能优于先抵押的份额优先受偿。例子:甲一房屋价值50万元,先后抵押给乙(抵押权设定20万)和丙(抵押权设定30万),如果甲后来把房屋卖与乙,则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此时对房屋抵押权要在扣除原来乙的抵押份额后才能行使抵押权,如房屋灭失获得保险赔偿金40万,那么实现抵押权(抵押权设定20万)时,乙只能得20万元,而不是30万元,要先扣除甲的30万元。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