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就将档案存放在天津北方人才市场了。现在到了一家私企,工作内容比较宽泛。本来是设计工作,但由于是新人,老板会支使你干这干那:送东西啦,裁纸啦,有时甚至是帮老板切菜。我并不擅长以上的小家务,所以有因此受伤的可能。只要我能证明: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因为老板安排的工作受伤的,就可以算工伤吗?之所以有以上疑虑,是因为看过一个案例:一位退休技术员,应邀到单位补差,突发脑溢血死亡。后来家属追述说:这位技术员之所以暴亡,是因为当时他已经连续加班1个星期。于是家属要求单位按工伤赔偿。可是法律专家解释说:首先,这位技术员既然已经退休,那么他自己出去工作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其次,技术员的关系在劳动部门(记不清了,好象是劳动部门吧),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单位。我叙述得很粗糙,总之,他的死亡不能算是工伤,单位不负责。请各位前辈帮我看看,我这种情况会按工伤算吗?还有一点要说明:我现在还在试用期内。如果签了合约,算工伤吗?当然,前提是我的档案在人才市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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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从你的情况看,要搞清你的劳动关系是和谁建立的,如果有合同,按合同算,如果没有合同,你和现在的工作单位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是保护的。从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当为你向当地市一级的劳动保障部门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这么作,你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向上述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认定结果。有了工伤认定结果,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可以参考国务院企业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省一级制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工伤的认定规定你可以到劳动保障部的网站查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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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简单又十分清楚的问题:肯定算工伤。所谓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此外,劳动者因从事用人单位所分配的工作而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也应算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必经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比照工伤处理。需要强调几点: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二是工伤为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在排除自残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即使劳动者有违反有关操作规定的过错也算工伤,用人单位也要按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是你所说的档案关系只是一种人事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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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有合法的劳工关系,即书面协议,与个人档案在哪里无关系。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应当是公(贡)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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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劳动关系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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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到该单位应聘,即使是试用期,只要成立了劳动关系,那在完全单位的工作任务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属于工伤,但是老板另外指使你做的家务工作与单位工作无关的,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属于雇佣的劳务关系,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可以按照劳务关系的规定由雇主即老板承担赔偿责任。人事档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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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要看你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工伤的法律规定,不在于档案在哪.与档案在哪里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