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交辞职报告,领导不签字,那么从提交辞职报告起三十天以后可否离开单位呢?如果领导不认可,那么三十天以后不到公司报道是否算旷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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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单位批准。所以你只要书面提出了辞职报告(当然最好能保存证据,比如找好人证,或者要求回执说明,甚至录音都可以)就可以在30天后离开。单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劳动者也应该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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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矿工。可以认定是你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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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应该可以走的,只是领导不签字意味着你们没协商好(单位可能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影响你下一家的录用),虽然可以最后去劳动仲裁解决问题,但总是耗时耗力。建议你还是以协商为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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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辞职即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辞职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辞职报告是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不需要单位领导的批准或签字认可。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2第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提交辞职报告,而领导未予批准或签字,不影响你于30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权利,你完全可以离开单位、并要求其办理你的离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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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不愿再继续留在原单位可找劳动仲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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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但为稳妥起见应直接找劳动监察反映,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