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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基于申请人对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3)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反请求,并在其中写明具体的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书面反请求可以与答辩书同时提出或单独提出。书面反请求及其证明文件的份数应当是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人数之和,以保证各方当事人、仲裁员和秘书局(处)均能得到一份材料。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接受其修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