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某户家庭,一家三口(男人是户主,还有其妻子,儿子,1999年时儿子15岁)。1999年9月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户主向村里提出放弃承包权(户主一人书面签名了的),所以村里当时没有发包土地给他们。现在该户家庭中妻子、儿子(户主也想)要求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我站在他们家庭的立场上,觉得其他理由似乎没有。但是认为当时书面申请者签名人应该三个才有效(因为是家庭承包),但是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下子找不着。请帮助提供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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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家庭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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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家庭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