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气公司将铺设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作业坑上铺有铁皮盖(防止行人掉入),并设有红灯安全标志,一天晚上,工地的值班人员脱岗,有人将铁皮头走,并砸碎警示红灯,当晚11时,陆某经过现场时,因无安全标志而掉入坑内,工花费各种费用1.5万元,陆某与A公司就赔偿数额有争议,陆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某煤气公司为第三人。问:陆某所受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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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造成陆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起A公司的工地值班的员工值班脱岗,至使防护物被盗取,A公司有失职的行为。所以陆某有向A公司追偿的权利。另外直接早成陆某受伤的是其盗窃者将防护物盗窃和破坏造成的,陆某也应该向其求偿。某煤气公司将安装工程发包给A公司在,对陆某的伤害虽无直接的责任,但作为合同的订立者具有主体上同A公司相同的地位,所以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是正确的。如果按责任轻重来承担,先是盗窃者,后是A公司,在后是某煤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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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气公司和A公司都有义务赔偿.二者符合"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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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窗外哥哥”的观点。加上一点补充:他们三人的法律关系是可以按“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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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责任,因为A公司有过错。根据《合同法》关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