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过考试、面试进入一家企业,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岗前培训(还没签正式合同)我想放弃了,但是公司在我身上也花了不少钱和精力,我是一走了之还是提交辞职信呢,领导会不会同意?要不要付法律责任?谁可以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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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那份就业协议吧?从法律角度讲,你是不用付责任的,如果你是在校生可以具体要求学校就业办协助解决你这个问题,虽说你不用负责但是怕对方刁难大家难堪的话最好你先向领导反映,不行就求助有关方面。真实案例供参考:在试用期内辞职 劳动者不必承担培训费 华侨大学就业网 总浏览: 11 [案例介绍] 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Jack去参加就职培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Jack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按约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2年11月6日,富山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Jack认为奖金应该与员工的个人业绩挂钩,而不应由工作年限决定,公司的规定不合理。11月11日Jack书面向富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富山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已经同意他辞职,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办理退工等手续,但他应按约定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Jack拒绝。11月18日起富山公司多次致电、致信给Jack,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均遭拒绝。 12月30日富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1万元。Jack则认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富山公司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不足。最后裁决对富山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富山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Jack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而且Jack辞职已经被富山公司同意,因此富山公司不应要求Jack支付违约金。最后判决驳回了富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苑网主任 陆敬波律师评析] Jack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同时服务期五年中也包括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在试用期内Jack仍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一旦进入合同期后,Jack只能享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Jack与富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而后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为五年,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服务期协议变更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即Jack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变更为五年,Jack不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而必须履行服务期协议。因为服务期协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Jack解除合同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单位要求Jack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Jack享受的特殊待遇相适应,对于不合理的违约责任Jack也有权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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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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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正式合同是什么意思?还有不正式的合同?如果你与企业之间没有什么协议之类的东西,你是可以走的,但要通知他们,不用付法律责任。但如果有协议之类的东西,最好要看清楚,因为如你所说他们花了不少钱和精力,要看协议上是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