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如何转为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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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可以成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积极扶持民营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份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的企业资产增值部分暂不征收所得税。如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将总部迁入区内,并在区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总部所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50%的扶持。 对组建市级以上集团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高于全区平均增幅的盈利企业),集团及区内成员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以上年度入库额为基数,超基数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利税不低于上年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所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成功上市企业的所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放宽对私营企业组建集团的限制。冠市名的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冠省名的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4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服务型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0万元以上。 在新北区注册、符合区鼓励投资领域、税收贡献大、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且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的新办内资企业(含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年份未满5年的区本级内资企业)和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孵化型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之日起,两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企业自税务部门认定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比照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专项资金的扶持。 鼓励民营投资者从投资企业中分得利润用于在区内扩大再生产、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以上,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40%。 当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的区级各类新办民营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三年内由区财政比照企业缴纳的流转税额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不同行业、企业给予15-50%的扶持。 凡工业企业通过国家一级土地市场出让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投资强度(注册资本)不低于3800元/㎡所缴纳契税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凡在区内购买标准厂房、且投资强度(注册资本)不低于7600元/㎡所缴纳契税形成的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