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中的"提存"是什么意思? 请通俗的谈谈,举个例子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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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约定,10日之内,甲要求乙制造一百台电视机。结果乙在10日之内为甲制造了一百台电视机,而甲于第5日出国,甲原本打算第9日回来,因此未告知乙,但因为其他原因第20日才回来。那么,第11日到第20日之间,乙该怎么办?在早期,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灭。在此期间,债务人仍处于债务拘束之下,很不公平。因此法律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时,抛弃标的物而免除债务。那么,如果甲已经支付了电视机的价款,乙可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办法——把电视机抛弃;如果甲未支付电视机费用,乙可能不得不支付大量保管费用,直到甲回来之后再向其索取电视机价款和保管费用。可见,抛弃电视机对甲明显不公平,而保管电视机对乙明显不公平。于是后来各国法律普遍设立了提存制度,即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这时,乙就可以把电视机提交到提存机关而免除保管义务。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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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存从以下方面理解: (1)提存的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标的物中指合同。 (2)提存的4项条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的价款。 (3)提存的法律效果 ①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②风险承担与慈息归属: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提存物的领取: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