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大致如下: 我舅舅的女儿(也是唯一的一个孩子)在12年前在一场空难中离开人世。我舅舅与舅母十分悲痛,他们基于对将来的考虑,后来就到福利院领养了一个男孩,当初那孩子已有6、7岁的样子,因为是孤儿所以也无从考证他究竟多大。办好了一切领养手续,那孩子就和我舅舅他们一家回家了,之后的几年那男孩也慢慢长大了,读小学考中学,读书成绩一直不是很好,在初二那年男孩辍学,之后就在家里闲着,因为没文凭又没到18岁不能找工作,我舅舅就一直养他,但是这男孩已经在和社会上一些不好的青年混在一起,抽烟喝酒什么的,有时候也不回家,回家也是问我舅舅舅母掏钱,我舅舅他们一次两次给,后来察觉不对就不再给他了。他就在家里闹啊吵啊的,最严重的一次是把我舅舅家里的抽屉撬掉,拿走了家里所有的现金还有银行存折,银行卡,我舅舅舅母下班到家吓了一大跳,马上报警,并到银行办理挂失,后来十几天后那男孩回来了,当然是钱用完了,大约用掉了2、3千。但是基于当时他还未满18岁,我舅舅舅母又心软,没把他怎样。后来在熟人的帮忙下替他找过多份工作,不是嫌累就是苦,都做不长久。我舅舅舅母年纪都快60岁了,身体又都不好,我舅舅年前还因为高血压导致脑梗,进了两次医院,现在还行动不便,医生说要他情绪不要太激动,但是家里经常发生争吵,那男孩闹得家里不太平,就是要钱出去混,我舅母不给,就扔东西,半夜回家拼命按门铃(因为不给他钥匙),吵的两老人苦不堪言。这几年反反复复的,我舅舅舅母现在已经承受不了这种生活了,而且他们两个老的又没什么自卫能力,那男孩已经人高马大了,万一在家出点什么事情,真的是防不胜防。我舅舅舅母非常的苦恼,现在他们唯一的想做的就是要和他脱离关系,我想请教这里的各位有什么办法,到那里咨询,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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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男孩已经满18岁了,这种收养关系就可以解除,而且可以要求他进行补偿。另外,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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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l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你完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你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又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你可以有理有据地在起诉状中提出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你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或者在法官主持下与养子协调解除,然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对方依法履行。首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关系着收养人、送养人,特别是被收养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或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其次,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的,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采用哪种方式。但有一点需加以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须当事人亲自办理,而不能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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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民政局吧,也可以去法院看看.法院一般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来,法院会判决解除领养关系的.解决这个问题,就和离婚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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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解除养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