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2002年11月5日,甲明确告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3年11月5日 B、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 C、自2002年11月5日至2004年11月5日 D、自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请问答案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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