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占用了个人资金,经法院判决后付息;本该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单位未代扣代缴。这种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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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利息的20%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单位占用个人资金,不属于储蓄存款的范畴,即便是法院判决付息,也不具备储蓄存款的性质,并且你单位也无权扣收;所以要是如你所说的情形,就不要考虑利息税的问题了,你可参照扣税后的实际利息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