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辆长安双排座货车。一日,丙要求甲用车拉货。甲因无驾驶证,但会驾驶。为防交警检查,遂与乙(有驾照)约定:由乙驾驶,往返回来后,甲付乙30元报酬。次日,为逃税,丙在驾驶室后座捆放了一头生猪(不影响驾驶操作)。乙在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乙付全部责任。双方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达成协议:由乙赔偿丙损失6000元。甲当即支付2000元,余下4000元,甲出具了欠条。后因甲未按时支付,丙将甲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甲支付丙赔偿费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甲履行后,再诉诸法院,要求乙赔偿:(1)丙的损失6000元;(2)诉讼费500元(3)车辆维修费1700元;(4)车辆停靠费(出事后被交警部门扣)300元。 问题:上述四项费用哪些该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乙该赔偿,是全额还是部分,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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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支付丙赔偿费4000元,车辆维修费1700元,车辆停靠费(出事后被交警部门扣)300元三项费用甲向乙主张,法院应当支持,诉讼费500元法院不会支持。理由如下:在本案例中,甲和乙是雇佣法律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也就是说,本案中,因交警部门认定乙付全部责任,所以,甲应当向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本案中的诉讼费是因为甲引起的,甲本应直接支付丙赔偿费,但其却选择了诉讼。我认为乙不该全额赔偿。理由:在法律上讲究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和受益对等,如果一个人只享有权益却不承担风险,那么这个人就属于享有特权的人。本案中的甲就是如此,如果允许其全额向乙追偿,那么甲就是一个纯获益的人,风险全部转嫁给了乙,而甲向乙支付的报酬中又明显不包括风险被转嫁的部分。以上观点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