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沈阳站,《青年参考》标价¥1.50,实售¥2.00,《南方周末》标价¥2.00,实售¥3.50,所有东西都有相当数量的加价,娃哈哈矿泉水一般卖1圆,车站卖2圆,利润率200%,请问这种加价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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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车站里面的服务部依据自己处于垄断优势地位谋取高价,获取暴利是违背价格法立法精神的。但是,如果你去告车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这些商品一般都是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具有自主定价权。对于这种现象,最好的方法是不去买他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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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轻重是违反了价格法。但现时许多行业都有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娱乐场所更加突出,像舞厅、歌厅、保龄球馆,茶馆等还谢绝自带饮料入内。对这些人们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愿意被宰,那真是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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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多么严重的违法。他卖他的高价,你可以不买,如果他们不允许你捎带东西上车,而必须购买他们的,那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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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力,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