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国营)98年卖给私人公司,当时按排一部分人上班一部分人回家,但现在(05年)才解决下岗安置问题。请问: 1:安置费发放的工龄(档案和工作关系都在厂)计算到哪一年,养老保险金发至何时,上班与否一样吗? 2:厂方以接收时回厂报到名单为证,如报到中间又无证据证明职工自愿离开的,全发至04年,但原报到名单厂方又拒不提供(理由丢失找不着)的,职工本人又无证据,厂方用其它证据(如厂方领导口供)为据,不办至04年,我们现在该咋办?找劳动仲裁还是法院? 我们现在一共有20多人没解决,协议是5月31日生效的。现在我们都有哪些办法解决?急盼您在百忙之中回复。我是我们大家的代表。 我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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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是实际工作年限,安置费的工龄应当以你们厂改制被整体拍卖的时间止。只要人事关系还在厂,厂就应当继续为你们支付养老保险,所以应当是到2005年。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前提是在你们厂被买段后马上办理了下岗安置事项。个人认为应当以《就、失业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或以《下岗证》上的时间为准。 2、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要先行提其仲裁申请。如仲裁效果不理想,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取得证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协助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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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签了协议吗?没有的话可以到法院或上报国家企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