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和我姐夫系同学,今年全35岁。1996年姐夫去海外打工,1998年回国和我姐结婚, 之后又出国工作到2000年。回国后, 在沪工作并由他出资买了套居住权房.(后因我姐在外地工作为了进沪被迫写了有他出资的证明.)。2001年生一小孩,现有我父母抚养。姐姐和我姐夫全有正式工作。今年,姐夫以性格不和为由准备起诉离婚。请问,1.如果双方全部要小孩,判给谁?2.房子判归谁?我姐姐有没有份?还是给小孩?是判给姐夫,给我姐姐一半房款,还是是判给我姐姐,给姐夫一半房款。另外房子已经升值,升值的部分怎么分?姐夫出资的购房款和现在的房子价款这个关系怎么处理?怎么分法?3.他财产包括海外打工所得收入我姐能否得到部分?如果他转移财产,我姐姐只是知道他的存款银行名和他亲属的名字,能不能叫法院查帐冻结?还是一定要有具体的帐号才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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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原则是,2周岁以内的随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见,2-10岁的以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为原则确定。并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所以,2001年的孩子很可能判归你姐抚养。2、房子是结婚后添置,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共有原则处分要房子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价的一半,房价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首先是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鉴定。3、婚后所得收入属于共同收入,也是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债权以及债务原则上均分。 在能提供银行帐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不能提供银行帐号,但能提供存款银行以及姓名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查封。但是,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他亲属的存款是不能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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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孩子会判给女方。2、房子属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孩子无权参与。3、男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注意:你可以在起诉同时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冻结他的银行帐号。 另外,法院处理财产分割时,会照顾带孩子一方和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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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结婚后添置,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共有原则处分要房子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价的一半,房价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首先是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鉴定。子女抚养问题,一般要考虑更有利子女成长的一方,但两岁以内的一般跟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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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原则:2周岁以内的随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见;2-10岁的以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为原则确定。并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所以,2001年生的孩子,有两岁多了,要判给谁?要看他们两个人的经济情况或他们两个人协商的情况再定。2、房子的问题。房子是结婚后添置的,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共有原则处分,要房子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价的一半;房价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首先是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鉴定。3、婚后所得收入属于共同收入,也是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债权以及债务原则上均分。在能提供银行帐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不能提供银行帐号,但能提供存款银行以及姓名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查封。但是,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他亲属的存款是不能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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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一般要考虑更有利子女成长的一方,但两岁以内的一般跟母亲,在双方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可优先考虑。房产的问题因为是婚后购置的,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一、双方竞价,由获得方给另乙方一半的钱。二、拍卖或按市价卖出后,钱一人一半。当然价格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1998年后的打工收入应为夫妻共有财产,为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如果你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可待他转移后及时向法院指出,因为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一方转移财产的对转移部分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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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的问题,由法官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2、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各自占50%的份额。孩子没有份额。双方想要房子,应该先对房子进行评估,评估后,想要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价值的50%取得房屋的所有权。3、你姐夫打工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自享有一般的份额。在诉讼阶段,可以请求法官对你姐夫的银行存款调查并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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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谁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基础,对小孩的感情等。以孩子利益为中心是最主要的。房子的纠纷现在社会上比较多,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我国采取的登记制。以房屋产权证上的姓名为判案依据。另外你在问题中所提到的如何分?你没有说清楚我也不好答。只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财产双方应该一人1/2。他和你姐姐结婚登记后去海外打工所得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姐姐有权利享有其中一部分。至于冻结等问题,也是你去法院起诉以后才产生的问题。以上仅是我的愚见。但可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