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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当然是的~~~情有可原,但是确实于法不容。即使真是“色狼”也好,还是其他什么的,普通人也无权定他的罪名,即使是执法部门通过正当程序定了他的罪,也不能这样随便地帖照片评论的,这都是侵犯个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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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不清晰。而且没有利用照片进行牟利!这是最主要得!如果一用人家照片就侵权,那么通缉令,又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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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追究就没事,追究你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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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是这样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但是个人之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否则法律就评判其为非法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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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如果是执法部门为了宣传的目的,上网应该是不侵犯其肖像权的;但我们的法律却没有这样规定。 现在的我们国家崇洋媚外、受西方思想影响,已经深入骨髓了, 甚至是死刑犯,现在也有什么所谓的专家、学者提出,要象西方一样,戴头套,保护他的个人隐私权,肖像权; 他杀人了,我们看他什么摸样也不允许; 以后,可能出现,自己的亲人被害了,还不知道是什么摸样的人害的!可悲! 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我们的传统的, 外国的法律也不一定好的,全盘照搬,未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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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公开上网发布的,由这些机关在网上公开,是合法的;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本人同意,则是违法的,侵犯了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