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本人说话不方便,而且不会写字,该怎么立遗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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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一份遗嘱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分为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授遗嘱;公证遗嘱。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授遗嘱时应该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口头遗嘱一般只有在危急情况时才有效。为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其去世后能够得到实现,老年人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其法律效力就可以得到保证,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遗嘱中应写明以下一些内容: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的姓名。如果是遗赠,应写明遗赠人是国家,还是哪个集体组织,还是公民个人。 3.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遗嘱生效后,由谁来执行。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以及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除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外,还要有见证人,代写人签名。 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的代写人和见证人呢? 在我们提到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还要有代写人。一般遗嘱人的亲友,所在单位组织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干部都可以作为遗嘱代写人或见证人。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与遗嘱人同船、同机(飞机)、同车的在场公民,司乘人员以及医院的医护人员也可以作为遗嘱的代写人或见证人。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找了以上三种人为见证人,所立遗嘱就可能无效。 有些老年朋友在生前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立有几份内容不一的遗嘱,那最后应以哪份为准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遗嘱人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不一的,应以最后一次所立遗嘱为准。但如果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不管立遗嘱的顺序时间先后,都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老年人一旦订立了遗嘱,又是否可以撤销和变更其内容呢? 当然是可以。因为立遗嘱取决于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所以,遗嘱人不仅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已所立的遗嘱,而且还可以在生前随时撤销和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不过在变更遗嘱时,最好采用立遗嘱时所采用的形式和程序,这样所变更的遗嘱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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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证处立遗嘱,他们会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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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写字也就是没有文化喽,那就简单啦,由于没有文化他不会叙述很多内容的,所以请人带笔,连说带比划也就能弄明白他的意思了,最好找一个经常在他身边生活的人帮忙,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