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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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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美国共和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大获全胜,联邦党一败涂地,惟有前总统直接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暂时没有丢掉,而一俟新总统正式上任,这个地盘亦将难保。因此,即将卸任的约翰。亚当斯利用联邦党人还能控制的国会,急急忙忙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并任命42位联邦党人法官,由时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在1801年3月3日午夜前将法官委任状一一签字送达,以为与共和党争夺阵地而向美国政界输入最后一批力量。但是由于时间急迫,当马歇尔签完最后一张委任状,将送达任务交给在场的小弟詹姆斯。马歇尔时,这家伙竟仅送出去25份委任状就跑去睡觉了,将17份遗忘在大马歇尔办公室。这给刚刚就任的杰弗逊一个大好机会,他立即颁发一道命令,叫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将这些未来得及送出的委任状扔到垃圾桶里去。这17位“就任未遂”的法官其中有一位叫威廉。马伯利的,不甘心成为党派斗争的牺牲品,便请了担任过美国第二任政府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作为自己的律师,与其他三位“同病相怜的法官”一起起诉联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麦迪逊得知,立刻让现任司法部长充当自己的律师,应对这场官司。马歇尔于是遇到了一个两难的悖论:不接案吧,就只能眼睁睁看着共和党人抢走了法官的位置,而且今后谁都不会将最高法院放在眼里;可他要是判了,对方不执行则更惨了,不仅他会被人耻笑,最高法院恐怕也再抬不起头来。聪明的马歇尔还是做出了判决。首先他令人信服地证明,威廉。马伯利的合法权利被联邦政府侵犯了,因为3月3日晚上委任状确确实实已签署,这事实并不因未送达而改变。但是问题是,怎么强制联邦政府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呢?马歇尔巧妙的回避了与联邦政府发生直接冲突。在判决书中援引了《宪法》第三条规定,宣布《司法法》第13条违背了宪法的立法精神。这一判决非同小可,因为宣布违宪这一行为就意味着最高法院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这极大限制了立法、行政两个机构的权力,也就是说,今后任何法律想要执行,除了国会和总统之外,还要过最高法院这一关。而且,最高法院是最终裁决,一锤带音,谁都得服从,这等于最高法院自己赋予了自己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事实上正是马歇尔的一纸判决调整了美国政治的权力机构,把处于劣势的司法机构提高到与立法、行政两个机构平衡的地位,从而使美国政治这个“鼎”的三条腿变成一样长,不至于倾斜或摔倒。但问题是,已经执政的共和党人在政治上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掌握政府权力,还在国会里占大多数席位,手里有兵权和财权,为何会轻易地放弃这一切,认同了马歇尔的一纸轻飘飘的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判决呢?当我们深入研究美国《宪法》的制定基础及时代背景时,我们不难发现,共和党的选择几乎是必然的。200多年以前,当美国人赶跑英国统治者,自己当家做主之后,所考虑的第一件事,并不是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美国,让国人在世界上扬眉吐气什么的,而仅仅是想如何才能保证民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他们非常担心类似英国人暴政再度在这片土地上肆虐,宁愿在“国家强盛”与“个人自由”之间选择后者,因此,美国人在建立中央政府的过程中,小心翼翼,时刻警惕英国人的幽魂飘荡回来。为了设计一个分散、平衡的权力结构,美国人足足花了两年的时间来研究和辩论,直到1789年才勉强通过全部《宪法》,宣布成立中央政府。这时离独立战争胜利已经过去了6年。正是这种对自由的追求、对民主的认识,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深深烙在了美国人的身上,从而影响了共和党人的选择。杰弗逊、麦迪逊们当中有很多人是合众国的缔造者,在他们看来,马歇尔的判决并不是什么党派或权力斗争的体现,而是代表了美国人共同的信念,即设计一个分散、平衡的权力结构,来保证民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个信念而向对手妥协,一点也不难接受。文章最后说,美国人对“妥协”的认识远不是那么极端和简单,他们觉得,有时候妥协并不意味着退让,更谈不上屈辱,恰恰相反,它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理性”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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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立法权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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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要紧的是"鼎立"二字,互相制约,平衡社会.三权集于一身,腐败根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