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将监管矛头直指股市“黑嘴”,违规操作者将受到严惩。 《规定》列出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严禁触碰的13条高压线。其中包括:  不得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 员;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不得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不得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不得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不得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不得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不得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不得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等等。  证监会表示,将严惩违规机构和人员,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规定》同时要求,会员制投资咨询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进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每笔咨询服务收入应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证监会还要求,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  《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从事会员制业务的,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