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建房(500多万)经过正式招投标,现完工,一审计部门审计后,认为:合同中补充协议有一条:乙方(承建方)承诺支持2-3万元的教学、办公设备或小型附属工程建设;该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要罚款。我们认为:乙方主动提出表示支持教育,且经费有限,建房的0.5%只是承建方的一种心意,虽我们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这个要求(也不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但这一补充协议并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是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另外增加协议。请教专家:该协议是“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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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该补充协议是独立的,则其并不违法。但由于该补充协议承诺的支持2-3万元的教学、办公设备或小型附属工程建设,是基于建房合同的确立,而依附于工程招标合同,因此,该协议是“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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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合同的本质意思;不能避嫌。
热心网友
严格来说,应当属于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属于赠与合同,独立与建筑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