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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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从以上决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人员,其实质就是公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其意义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意义内涵丰富,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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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人民陪审员是中国审判制度中的另一种参与人,就是普通公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的见证参与人。其意义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005年5月1日后的人民陪审员不再是形式上的“陪”、“摆设”、“看戏”等等,已经上升到参加审理的权限,他要是坐在审判桌上,他就可以象法官一样可以询问原被告、可以审察各种证据、可以协助审判长维持庭审的秩序;最后在对案件的判决(合议庭)时还可以同其他法官一样举起他的手表示 yes或no.简单点说,人民陪审员在法庭是法官(不能担当审判长),出法庭是普通人,没有工资(该职)的热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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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规定,如果你是要法律法规楼上说的很清楚了。如果你想问人民陪审员实际是干什么的。它的名字也说的很清楚了,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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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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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楼上的那些人说那么多说实话 我同意二楼就是看戏的 而且比看戏还要痛苦基本上 就是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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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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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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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当人民陪审员? 沈德咏说:“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同时,为了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决定》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在各地多种多样,很不规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有的则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咏说,《决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那么,已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由谁来管理呢?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负责管理和培训。但鉴于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对其的管理、培训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单独自行负责。因此《决定》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 案件当事人可要求实行陪审 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不实行。这样的规定,随意性较大。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沈德咏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2.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3.对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为防止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导致陪审制失去应有的广泛的群众性,新的人民陪审制一改过去由法院轮流指定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形式,改为随机抽取。 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长期以来,陪审员应当获得的补助缺乏明确标准,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沈德咏说,《决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同时,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