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春节前就要生产了,但我真的再想抱养一个女孩,不知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何手续?请各位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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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符合上述规定而确定的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应该注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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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佩服你的爱心,但你已有小孩,很难再领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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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领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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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所以如果你已经有子女,是不能作为收养人的。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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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带介绍信去民政局,民政局审查过关,带你去孤儿院亲自选孩子,事情就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