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询问:按标准出租房(一个月几块钱房租)是在60年代由国家将个人空闲房间出租给他人,长期不能收回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到了2002年天桥房地产拆迁,“开发商”单方面只补偿租房户不对被租房户补偿。被租房户不服起诉到“国家国土局”(行政法律部门)被判输强制执行拆迁,后来起诉到中级法院又判输,还想继续起诉。我本人认为老的“按标准出租房”问题就应该在拆迁之前与租房户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单方面只补偿租房户后,应当在法院诉讼租房户在补偿款中得到相应的偿还,诉讼开发商(因为费用太高租房户不想告)和国土局都是不对的。目前已经过了几年,租房户没有得到满意的补偿还是因为开发商对出租的房屋不予一分钱的补偿。而租房户更加坚定的要到高级法院诉讼“国土局”……。我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请法律专家帮助!谢谢。
热心网友
对这个问题吗,你们还是自己去找开发商解决。虽然告不赢了但法院可能还会调节的。
热心网友
不同意楼上所说,本人恰恰认为中国的拆迁和征地以前太容易,出价也太低了,可能有地方政府与商家联合也大搞买卖,用权利低买高卖,侵吞人民利益。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才有所抑制。
热心网友
中国的拆迁太难了,但有些群众要价太高是主因
热心网友
因家有难,人人帮忙.我认为你朋友即不住了,可以将房子放在那里谁爱住谁诠,反正中国人一家吗,别人住感觉就自己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