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香港深源公司与香港华润公司在香港签订换汇协议,协议规定深源公司于9月25日前将人民币164万元汇入河北省威达服务进出口公司的银行账户,华润公司在收到上述款后将20万美元付给香港深源公司。1998年9月20日,深源公司与又香港赛格商场在深圳签订经济合同,合同规定香港深源公司于同年10月供给赛格商场康佳29寸彩电1000台,单价均为每台4000元,总价款400万元。合同还规定赛格商场在合同签订后即向深源公司预付164万元货款,运费由深源公司承担。在广州天河车站交货。合同签订后,赛格商场按深源公司的委托,于9月22日将人民币164万元汇入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账户,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后,深源公司并未付货给赛格商场,经多次催交,深源公司于1999年10月10日偿付人民币24万元,尚欠赛格商场140万元及利息。经查,深源公司根本无力供货,赛格商场支付的货款被用于河北省威达进出口公司与深源公司的换汇。为此,赛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深源公司返还其货款及利息,判令第三人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华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问: (1)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第三人华润公司与河北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应否负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法庭应如何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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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公司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的经济合同无准备。从事实来看,深圳公司先与第三人华润公司签订换汇协议后,又立即与赛格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当时深源公司根本无供货能力,变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是借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赛格公司预付款,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所签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2)第三人华润公司与河北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并未与被告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原告,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违法国家法律、非法换汇的行为应给予处罚。(3)法庭可以作如下判决:a.原、被告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b.被告向原告偿付尚欠预付货款140万,赔偿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偿付因迟付24万元人民币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c.对第三人华润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处以罚款;d.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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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