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了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立立5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欧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B过失伤害;C正当防卫;D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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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认为是故意伤害的老兄,请问如果过来的不是警察,而是另外一个可能是流氓的人,那么这种情况是什么?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防卫中出现一个人在不表明自己身份的时候要阻止劝架,却被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流氓团伙的一员.所以很明显是对象的错误.但是在罪名上没有假想的防卫,所以应该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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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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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A)。王某在制止流氓行为时,与流氓发生争执,便衣民警李某为制止殴斗,抓住了王某的手,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李某刺成重伤,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定义与限度。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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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D。假想防卫是正当防卫实施人由于对防卫对象的认识错误,而选择了错误的防卫对象,本案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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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案应该都不正确,这明显属于防卫过当。王某是从自己身上拔刀进行攻击的,这种行为本身明显超越了防卫的限度。为什么带刀?如果勉强要选也只有A,但鉴于前因,A是欠妥当的。D比较新鲜,有点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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