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卖房给丙,约定15000成交,未签合同。丙只是预先支付定金5000元,,甲仅有“今收到丙购房定金5000元的字据”双方签字,而丙去过户,但政府不给过,丙以此为由不买房子了,甲认为因丙给了5000元定金而相信了丙定会买,而使他丧失了卖房机会,要扣除部分定金,甲的要求合理否?请说明?点出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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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房屋约定价格为15000元,按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应超过3000元。本案中,丙交给甲定金5000元,已经大大超出了20%的规定,因此超出的那2000元无效,甲应予返还。房屋不能过户,就不能实现购房者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房屋不能过户双方都没有责任,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丙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对定金3000元及另2000元无效的“定金”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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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根据定金法则,甲有权扣除定金(见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但这里有个问题是因为是政府不给过户,那么就要根据情况判断,不给过户是否不能解决,甲事前是否知道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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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是不想买了,就是违约责任,可以扣下定金,定金可以扣,订金就不可以扣,这一个字很关键,但要是政府不给予过户,不算他违约,就不可以扣了,不是因为他个人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你是不可以扣的。 定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显著特点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