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农民陈某到邻居村等候看电影,这时该村的龙某来到陈某前问:”你是哪个村的.”陈某答:”这个村的”.龙某便辱骂陈某并提出:不服上国道.”这时与龙某同村的方某上来抓住陈某的衣领拳打脚踢.陈某摆脱后,往公路上跑,龙某,方某等五人持凶器继续追赶,陈某逃脱后,陈某跑到猪圈旁,顺手拿下个木棒,反回射向在跑在向前的方某一棒.打在方某的头部.当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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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某属于正当防卫.虽然造成方某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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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正当防卫2、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3、由于有自首情节,法院可以在法定量刑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