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畜牧站签定了合同 合同规乳牛款10万元 预付定金2万 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拉回乳牛为此支付运费1000块,后来在饲养中发生不可抗力 导致乳牛死亡,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 无法及时支付购牛款 畜牧站起诉法庭问: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 该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为什么 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能成立吗 为什么 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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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某关于运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不能确定标的物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这样的话,运费应当由出卖人交付。但是,该案例中,买受人实际已经支付了运费,可以推定,双方就运费问题已经达成补充协议,即由买受人承担。 二、马某不可以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针对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时,本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在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免去该方履行责任,并不必支付违约金。买卖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在交付时转移。所以,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马某自行负担。 三、不能同时适用。对于这个问题,《合同法》第116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来主张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马某的确因为不可抗力出现支付困难,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不能支付买牛的款项,可以不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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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