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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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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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时,由其拥有的全部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价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