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当中,被告自行通过录象方式取得的证据客观上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原告不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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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另外,最高院1995年的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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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取证没有问题,但是你的证据要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2、视听资料要想被法院采信应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本身没有疑点;(2)要有其他的证据辅助。  3、对方仅仅表示不认可是不够的,他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来反驳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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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录象的真实性的话,法院可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