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根据劳动法32条,试用期离开应该不用缴纳违约金,但是现在公司说有一份什么人事代管合同中有约定,要我交5000元违约金,不然不放我档案,请问这合理么?另外,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时候,公司方口头承诺来了就有新宿舍住,没有写入协议,但是和所有来的毕业生都是这么说的,实际情况是宿舍现在还没有盖好,我们由公司出钱住在宾馆,条件不如承诺中的,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个,以公司违约为理由辞职?我是今年来到公司的,还在试用期内,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年限5年,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试用期月工资1500(没有其他收入,扣了保险什么的只有1200多)。至于公司说的人事代管合同,好像是签过,不过3份都被收上去了,我手上没有,具体细节也不清楚,而且签订的时候公司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这个合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或者是否违反了合同法?金额是不是太大了啊?(听说不应该超过年收入的20%)我在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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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不管你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只要是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尚未开始履行均可以要求离开用人单位,如果单位以此扣留你的档案,可以向当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至于人事代理合同的问题,如果单位未履行合法的签字或盖章手续,那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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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 无理由走人”。《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试用期合同”无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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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你档案?试用期不应该把档案调到单位的啊!~不知道你说的人事代管合同是什么,不过如果它约定试用期离开也要交违约金,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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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提档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