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工作日出现意外身亡,校方是否有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亲人在宝鸡市一所民办院校当老师。因该人工作踏实认真,对待工作满腔热情,深得全校师生好评。时值毕业前夕,有学生邀请其出去游玩。她们就去了宝鸡市某公园划船,期间发生意外,我的亲人溺水身亡。请问校方对此事应负哪些责任,在《教师法》中是否有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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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她怎么能到外面玩呢?没有什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