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国内外有关拼车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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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公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凡发动机、底盘或外壳任何一种不属同一厂牌者,均称拼装车。”进入60年代,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严禁拼装汽车的有关规定。1972年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中规定“严禁拼装汽车”。1976年国家计委、一机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不得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联合通知》,1985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和1985年中国汽车工业公司、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控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汽车年度生产计划和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都规定:严禁拼装汽车。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通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后来,有关部门又对拼装汽车的认定标准做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大致内容如下: ——列入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及产品目录内的汽车生产厂,另外又生产未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基本车型,或在已鉴定的汽车产品基础上,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所生产的变型车和专用车。 ——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及产品目录以外生产的,未经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检验合格并开具证明的各种汽车。 ——无论目录内外,以各种不同类型零部件擅自组装的汽车统属于“拼装汽车”,擅自组装的一、二、三类底盘也按“拼装汽车”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