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供热费的缴纳最后期限是九月三十日,绝大多数的用户都按期按额缴费。在十月下旬供热开始前几天又要求用户每平方米增加4元,请问从道理和法律上讲可以这样做吗,当然不管有无道理已经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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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暖、供水等行业,你很难找公平了,差不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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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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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鉴定了,又按协议提前交了款,任何收费都是违法的。可以到消协解决。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上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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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11月5号下午发布紧急通知,包括北京在内的14个北方省市区如果要调整2004-2005年供暖价格,需要上调供暖价格,必须结合当地消费者实际情况,控制在物价指数控制的范围内,必须按照《价格法》规定,举行群众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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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通行做法是让用户在交供暖费的同时签一个《供暖协议》,协议中约定每建筑平米的供热价格,总面积和总的供暖费。如果已经交了供暖费,后又提高供热价格,属于供热方违约。 但是供热(供暖费)价格并不是供热人和用户双方约定的事,而是政府定价。如果确实是政府定价提高,那么用户就只能再交钱了。关于热力价格,每年政府部门都会发文件的。 。